車主
車輛被劫GPS不發(fā)揮作用
原告楊先生向法院訴稱,他于2006年購買豐田皇冠牌小轎車,價稅合計303443元,被告深圳市經緯導航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業(yè)務人員多次向其推銷神雕3號GPS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2006年11月17日,原告填寫了一份《經緯GPS入網登記表》,一次性向被告交納三年服務費3600元,交納神州行電話卡費100元,被告為原告小轎車安裝了神雕3號GPS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趯Ρ桓娈a品和服務的信任,楊先生沒有為該車投保盜搶險。
2008年6月28日凌晨3點40分,楊先生駕駛車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新安五路與裕安二路交叉口等紅燈時遭4名持槍匪徒劫持,車輛被搶劫。3點44分,楊先生用保安員電話報警。3點55分,原告打通被告GPS中心報警電話向其報案,說明身份并告知車輛剛被劫匪持槍搶走,請接案服務員盡快將被搶車輛斷油斷電,該接案女服務員稱車速太快不能斷油斷電,否則會造成車毀人亡。4點左右,110警察到達,原告坐上警車。根據被告GPS中心提供的信息,此時涉案車輛在固戍海灣大道和寶安大道的十字路口附近。后被告GPS中心告知涉案車輛定不到位了,原因是車載通[22.80 -1.94%]訊卡上可能沒錢。7點40分左右,原告給車載電話卡充值。8點03分,被告GPS中心電話告知,涉案車輛被定位在廣東汕尾市陸豐縣陂陽鎮(zhèn)古寨東427米處停著。原告隨民警一起到汕尾市陸豐縣陂陽鎮(zhèn)古寨多方查找,未找到涉案車輛。
原告認為,在涉案車輛被搶劫后,被告拒絕按照原告的要求對其實施斷油斷電是造成該車無法追回的根本原因,原告因涉案車輛被搶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7萬元及相關利息63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服務商
我們已履行了服務職責
對于原告的說法,作為被告的深圳市經緯導航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并不認同。被告辯稱,原告車輛被搶劫后,被告一直如約為原告提供各種服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被告表示,被告接到原告電話告知車輛被搶劫后,馬上啟動監(jiān)控對被劫車輛實施定位跟蹤,并在取得原告的授權后,及時擇機對該車輛發(fā)出了斷油電路的命令指示。期間,被告一直保持著與原告及公安人員的電話聯(lián)系,為原告及公安人員追蹤被劫車輛提供指引。至于本案中答辯人監(jiān)控臺對被搶車輛發(fā)出的控制油電路指令的效果未能得到確認以及定位跟蹤中斷并最終無法繼續(xù)進行,是與原告車載GPS設備中的車載電話卡恰在此時費用耗盡,及劫匪在劫車轉移過程中破壞車載GPS設備等非答辯人可控的技術原因所致。[nextpage]
被告認為,本案造成原告損失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的搶劫行為,而非被告的服務行為。被告為客戶提供的只是輔助性的防盜服務,并不能保證客戶車輛絕對不被盜搶,這在雙方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中已有明確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防盜搶服務,每年只向原告收取1200元的服務費,如果要求答辯人賠償原告因車輛被搶而產生的全車款損失,這顯然超出了雙方服務合同的范疇,也遠遠超出了被告可預見的合同風險,對被告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一審
被告違約退賠原告服務費
福田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協(xié)議由原告交納服務費,被告為原告提供車輛的GPS系統(tǒng)服務,雙方據此形成服務合同關系。
本案中,原告的車輛被搶劫后,即時向被告的GPS中心報警,要求被告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對被搶車輛進行油電路控制,但被告未能實現該項服務內容。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其應就此向原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在抗辯中主張車輛在行駛狀態(tài)中不適宜采取油電路控制措施,并據此作為其不予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但被告在與原告簽訂服務合同時并未就此向原告明示告知,故法院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所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范圍,應以原告交納的服務費為限,即被告應賠償原告交納的服務費損失3600元。原告所主張的車輛價值損失,其發(fā)生的原因系犯罪嫌疑人侵權行為所致,該損失應由侵權人作出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該損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該案糾紛系因被告違約行為導致,被告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審
車主堅持索賠車輛損失
對于僅獲得服務費賠償的一審判決,楊先生認為無法接受,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昨天,市中級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
楊先生仍堅持一審時的訴訟請求,認為其車輛的損失是由GPS服務商違約造成的,服務商應當賠償。他認為,自己車輛被搶造成的損失,是由于GPS服務商未按約定及時提供斷油斷電服務造成的,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GPS服務商應當賠償。
他表示,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币罁@一規(guī)定,違約方的賠償范圍應當是因其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也就是全部損失,而不是部分損失。在本案中,GPS服務商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自己的損失是車輛的價值損失,而不是僅僅是服務費損失,因此,GPS服務商應當賠償車輛的價值損失,而不是賠償服務費損失。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